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北京市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选举办法

(2016年1月7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1名。

三、副主席人选经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会同本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全体委员选举。

四、本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

五、参加选举的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选举方可进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能当选。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监票人须为非本次会议候选人的本届政协委员。监票人人选由每个讨论组推荐1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名单(草案),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七、委员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赞成的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必须否决当前候选人,另选人必须是本届的政协委员。

八、划写选票要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所选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

九、会场设置一个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随后是主席台人员,之后委员按照指定路线依次投票。委员须亲自填写选票、投票,不能请他人代替。

十、计票工作人员对收回的选票进行统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须重新投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本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