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调研专刊第二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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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专刊第二十一期

 

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

 

 

关于我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区政协委员  陈晓燕

 

工伤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近年来,我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我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一)只有部分事业单位实施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管理难度大

截至2009年底,我区共有事业单位624个,在编人数19600人,其中给职工上了工伤保险的单位有387个,只占62%,其余38%的237个单位没有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以区教委为例,2009年12月底,所属法人单位120个(不包括乡镇成人学校),教职工共计9328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21个,教职工1691人,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8.1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99个,教职工7637人,占教职工总人数的81.8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某单位在2007年1月—3月缴纳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共9983元,由于缺乏资金,从4月起停止缴费。2008年一名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没有此项保险费用,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受害人未能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受害人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裁定,由用人单位赔偿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3万元。这只是第一次住院后的情况,现在受害人又准备做第二次手术,将来费用无法估计,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无力承担高额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相关费用。

(二)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不足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0.5%)之积。

以区教委为例:按2009年全年工资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年工资总额是52867.37万元,总人数是9436人,年平均工资是5.6万元。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计算,不包含学年奖每人每年金额是5.6万元×0.5%=280元 ;不包含学年奖数额总计是280元×9436人=264.21万元 ;包含学年奖后每人每年是(5.6万元+9600元)×0.5%=328元;包含学年奖后数额共计是328×9436=309.5万元。由于我区所属单位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项保险费用由区财政拨付,而工伤保险未作为强制保险项目缴纳,区财政也未拨付此项经费,所以造成很多单位没有专项经费而无力承担此项费用。

二、对我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全覆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全体用人单位职工的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发展目标。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列入我区大的社会保障制度范围考虑,通过建立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覆盖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7〕34号)规定的“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全额拨款的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北京市的事业单位、凡未被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均要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要求,实现我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拨付专项资金,保证落实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我区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保证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随着教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逐年增加拨付专项资金的数额,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