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发〔2004〕7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5月28日政协房山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0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为加强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权

1、召集并主持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2、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所作的有关决议;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3、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房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建议案。

4、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5、 协商决定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6、决定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二、会议制度

1、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2、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周发出通知和有关文件。

3、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听取中共房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大政方针以及本区重要施政方针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3、协商讨论本区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建议案。

5、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有关会务工作规则

1、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并通过,方能作出决定或决议。常务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机关各室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请中共房山区委、区政府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提前向中共房山区委、区政府提出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并分别征求同意。

3、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以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委员个人或几个委员联合发言。发言应作充分准备,围绕主题,简明扼要。

5、常务委员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或简报,经秘书长审阅后,送主席审签,视情况印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