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建议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发〔2007〕6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建 议 案 工 作 规 则 (2007年6月19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六届委员会第5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建议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建议。 第三条 建议案分为主席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和全体委员会议建议案三种。 第四条 建议案涉及的问题,应是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全局性问题,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宏观性和战略性。 第五条 建议案的内容,可以是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界别政协委员提交的重要提案与建议;政协常务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在对全区重点工作视察、考察和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意见与建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认为应以建议案方式提出的重要议题与建议。 第六条 建议案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一般每年不超过四件。 第七条 建议案一般应在年初做出计划,确定课题,年中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政协全会之前或全会期间形成并提交;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提出。 第八条 建议案一般由政协专门委员会或政协研究室提出草案,经驻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后,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建议案以政协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委或区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条 建议案督办工作采取分层负责制。主席会议建议案由主席会议组成人员督办;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由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吸收有关专门委员会督办;全体委员会议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督办。督办采取听取汇报、审阅建议案办理情况报告、进行视察和追踪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每年年中听取一次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协建议案办理情况的阶段汇报,常务委员会年末听取一次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关于政协建议案办理情况的全面通报。 第十二条 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建议案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