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5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发〔2017〕9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7年7月29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7月29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进一步健全委员履职管理与服务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是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应自觉增强委员意识,勇于担当委员责任,妥善处理做好本职工作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在履职工作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致力于推进生态宜居示范区、中关村南部创新城建设,全力打造京保石发展轴桥头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发挥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贡献力量;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

(五)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本区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区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在本区的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实施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落实;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议政会、协商会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第九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界别等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等活动。

第十条  参加区政协以及委员活动组组织的各类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一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二条  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特约监督活动。

第十三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区政协官网、微博、微信、APP或信函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包括委员培训班、专题辅导报告会、讲座以及各类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工作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坚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履行政协职能的新形式和新方法。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搭建履职平台。

第二十条  强化履职服务保障。精心组织各类履职活动,注重统筹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通过举办各类情况通报会、印发相关文件资料等形式,为委员知情明政、议政建言创造有利条件;政协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要提前告知委员。完善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工作。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通过座谈、沟通、联谊、走访等形式,密切和增进与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和联系委员的纽带作用,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区政协领导联系界别、专门委员会制度。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明确履职基本要求。除按要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外,每位委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考察视察或调查研究活动、一次学习培训活动、参与提交一件提案、报送一篇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四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加强思想引导,委员不得在各类媒体上发表违背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言论。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履职活动风清气正。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履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或活动的,应向主席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或活动的,应向具体承办部门请假;委员缺席委员活动组活动的,应向组长请假。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者应把委员不能参加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委员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能参加区政协会议与活动的,应向区政协递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履职活动双向统计制度。一方面是建立委员履职报告制度。由委员自行填写《政协委员履职记录手册》,记录年内履职情况,并在年底进行总结。另一方面,政协机关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主管委室、各委员活动组要随时记载每位委员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以及撰写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的情况,并按季度进行汇总,交联络室建立委员履职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年度情况总结。每年度末,各主管委室以及委员活动组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总结,由联络室汇总后,形成年度委员履职情况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并在常委会上通报。届满时,根据委员履职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履职优秀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委员,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审定。对提案、调研、社情民意信息等单项工作的表彰,由相关委室依据相关评选表彰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主席会议审定。评优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对连续一年无任何履职表现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示。

 

第六章  委员退出

第三十条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而不能正常履职的委员,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再担任委员的申请,经区政协党组审查后应准予其辞职,并通过相关组织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入职后违背委员资格条件的;在全区重点工作推进,特别是在“清退疏解促提升”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诫勉谈话无效、连续两年无任何履职表现的委员,应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妨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违反社会公德,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应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房协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