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房协办发〔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7-07-0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已经2017年6月28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驻会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

(2017年6月28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

第六次驻会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形式之一,也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渠道。为推动特约监督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一、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本届区政协委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履职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义务承担特约监督员工作。

二、特约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特约监督员以兼职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聘请单位的监督活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聘请单位委派给特约监督员的工作任务,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二)特约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接受聘请单位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民主监督能力。

(三)特约监督员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时,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全面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情况和社情民意。

(四)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与做好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话语权,具有参与调研和检查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特约监督员要努力把承担特约监督工作同所在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特约监督工作更好地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

(六)特约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聘请单位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利用政协委员身份,干预聘请单位的正常工作,为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特约监督员的聘请及推荐程序

(一)区政协推荐的特约监督员,每位委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单位的特约监督员。

(二)聘请单位应为本区处级(含)以上单位。区政协联络室(专委六室,以下略)接到聘请特约监督员的正式函件(内容包括:特约监督的内容、方式,聘请条件和任期,聘请人数)后,根据聘请单位的要求与有关专委会研究协商聘请事宜。

(三)专委会拟定初步推荐人选,经主管副主席同意、并征求委员个人意见后报联络室。

(四)联络室汇总各专委会推荐人选情况,综合平衡后报主管副主席审阅。

(五)区政协驻会主席会议对人选进行研究,审定特约监督员推荐名单。

(六)联络室按照驻会主席会议的意见,正式复函聘请单位,并建议聘请单位向委员颁发聘书。

四、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联络室负责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统筹管理,并负责向特约监督员提出履职要求。各相关专委会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特约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

(二)联络室应与聘请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沟通机制。年初,向聘请单位了解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的年度计划;年中及时了解聘请单位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情况和特约监督员的履职情况,同时,收集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被采纳的情况;年底对特约监督工作进行总结。

(三)联络室每年适时组织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和聘请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交流经验、沟通情况,听取对特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特约监督员参加特约监督活动,应列入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联络室负责录入委员履职统计档案。

(五)特约监督员任期由聘请单位确定。特约监督员任期届满,是否续聘,依据其履职情况,由区政协和聘请单位商定。到期未续聘即为自然解聘。

(六)政协换届后,离任委员的特约监督员资格自行终止;留任委员如需续聘,须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七)委员因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特约监督员的,经驻会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由联络室会同聘请单位办理停聘手续。

(八)委员在担任特约监督员期间,因工作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政协委员的,或因违法违纪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由联络室通知聘请单位终止聘任;因违反聘请单位工作纪律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聘请单位可与区政协商定终止聘任事宜,待联络室向驻会主席会议报告后履行解聘手续。

五、附则

本简则自区政协驻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房协办发【200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