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常委视察活动的工作细则-房协办发〔2015〕11号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办发〔2015〕11号

 

 

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常委视察活动的

工作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委室:

《关于开展常委视察活动的工作细则》已经2015年5月4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第四十九次驻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关于开展常委视察活动的工作细则

(2015年5月4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

第四十九次驻会主席会议通过)

 

一、政协常委视察活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采取以常委为主、各专委会参与的方式进行。具体服务事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委室协助配合。

二、视察前,要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就视察活动的主要内容以及要解决的问题;被视察单位及重点发言人等各个环节的安排提请区政协领导审查。

三、根据活动方案及时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告知活动安排,并就活动的地点、路线、内容、形式、文字材料准备等事宜进行协商。

四、根据协商沟通结果,制定活动议程及行程安排。

五、视察前,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常委及有关委员;召开重点发言委员协商会,确定发言内容,报政协领导审阅。

六、向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发函,邀请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视察并通报有关情况。

七、认真落实视察各项具体事宜。到视察地点检查各项工作的安排情况,包括路线、座谈地点及供电、会场布置等。

八、落实好领导及委员出席情况,包括陪同视察的区委、区政府领导,介绍情况的部门负责人及车辆安排、广电中心、新闻中心、信息中心宣传报道等。

九、活动当天,工作人员提前半小时到达集合地点,落实人员签到、乘车安排等各项工作。

十、视察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及时起草活动信息;统计常委参加活动情况;办公室负责汇总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审阅后报区委、区政府。

十一、对每次视察活动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要加强督办,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委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