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房协发〔2013〕5号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发〔2013〕5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的规定

(2013年7月23日政协房山区第七届委员会第六次常委会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健全政协委员履职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经与中共房山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协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履职基本要求

政协委员要以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调研、视察、公益活动为基础,积极发挥作用,有效履行职能。

(一)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全体会议、学习报告会、协商会、议政会、情况通报会等各种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各项活动。参加区政协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组织的调研、视察、专题研讨、考察、参观、联谊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

(四)通过区政协网站或信函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六)参加特约监督及其它各类监督活动。

(七)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二条  委员缺席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八)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缺席常委会议的,应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或活动的,应向主席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或活动的,应向具体承办部门请假,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者应把委员不能参加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九)委员因特殊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参加区政协会议与活动的,应向区政协委员联络室递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履职管理与考核

(十)实行履职自我管理。由委员自行填写《政协委员履职记录手册》,记录年内履职情况,并在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撰写500字左右履行职能情况的小结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一)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主管委室要随时记载每位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以及撰写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等情况,并按季度进行汇总,交委员联络室建立《区政协委员履职数据库》。

(十二)年度情况总结。每年度末,各主管委室对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由委员联络室汇总后,形成年度委员履职情况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并在常委会上通报。

(十三)届末综合考核。届满时,根据委员履行职能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开展评优活动

根据委员履职情况,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评优意见,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决定。评优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评选出的优秀委员和单项优秀成果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表彰。

(十四)评选优秀委员。评优条件是在履行政协职能、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十五)单项评优。评选优秀政协提案、调研、社情民意信息等。由相关委室按照各项工作的评选表彰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委员的调整、诫勉及退出制度

(十六)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而不能正常履职的委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的申请,区政协党组审查并与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协商后,由区政协常委会决定准予其辞职,并通过有关组织程序予以调整。

(十七)对年内未履行委员职责、届内累计2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区政协向其本人发送《提示函》,并通知其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谈话情况报区政协备案。

(十八)对两年内未履行委员职责、届内累计3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与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推荐单位沟通、协商后,劝其退出区政协,经区政协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免去其委员资格。

(十九)对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妨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经区政协党组与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协商后,区政协常委会决定撤销其委员资格,并备案(中共党员的抄送中共房山区委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中共房山区委统战部)。

第六条  本规定经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