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办发〔2005〕31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4年10月21日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委员会简则。 

 

第二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及各界人士开展经常性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

 

第三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贯彻议事民主、平等协商的原则,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各界人士意见,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帮助委员了解法制建设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工作方面的情况。 

 

(二)广泛联系委员、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听取和反映他们对法制建设和工青妇、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本委讨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四)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开放、三个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区工作,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五)就国家和地方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法制领域里的重大问题,开展座谈讨论、视察调研等活动,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六)同区人大法制委、区直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

 

(七)加强与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加强同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以及兄弟区县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广交朋友。

 

(八)主动与区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协作,对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联合视察、调查、研讨,联合召开情况通报会,举办专题讲座等。

 

(九)承办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根据区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精神制订本委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做出工作总结。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有关工作事项。对本委员会的委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采取各种方式加强联系,及时发送有关文件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吸收他们参加本委活动。

 

第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有重点地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活动,并写出视察或调研报告,报送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以本委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材料,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问题须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本委文件,提请秘书长签发。向全委会、常委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须经本委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本委全体委员要积极、自觉地参加本委召开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第十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区政协专委室为本委活动提供秘书、组织联系等方面的服务。 

 

第十一条 本简则由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