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办发〔2004〕47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4年11月5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第15次驻会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委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

 

二、组织、征集提案。 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五、组织对重点提案的专题调查、专题座谈或实地考察。

 

六、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委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提案工作知识,鼓励委员积极提出提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

 

七、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需要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须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需要以区政协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提请秘书长签发。提案委员会向常委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由本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及委员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加强与兄弟区县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做好提案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可选择部分重点提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建议常务委员会审议作为建议案,送中共房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委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确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15天内退回交办单位,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提案不够认真或者答复不当的,应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委员实地考察跟踪办案。

 

第十一条 对于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提案和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