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发〔2004〕9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9年5月28日政协房山区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0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区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房山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积极组织各种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上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比例一般占委员总数的50%左右;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政协房山区委员会驻会主席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协机关设置若干处室,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房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并可联合组织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