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25 文章来源: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427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2020429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5月28日政协房山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0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0年427日政协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把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北京市委、房山区委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为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房山篇章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房山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房山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房山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执行北京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的决议,执行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房山区委、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房山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围绕房山区的中心工作,就本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领域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六)协商决定本届房山区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房山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决定房山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房山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十二)行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崇尚学习、崇尚创新、崇尚团结,带头深入学习、坚定信念,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房山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在履职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推动政协履职提质增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常务委员应每届提交一次履职报告。每年对提交履职报告作出安排。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至少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原则上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可召开会议组织集体学习,可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安排学习内容,组织学习。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房山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房山区委员会会务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职情况报告。

(三)听取中共房山区委、房山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关于本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听取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并就本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协商讨论,建言资政,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房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委员列席,邀请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会议发言;会议发言应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言资政要建之有方、言之有理、资之有效。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在会前或会中可视情运用互联网等载体进行征求意见、协商讨论。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请假并经常务副主席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精神的落实督办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房山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简明扼要、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情况报告、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情况报告报中共房山区委,信息发至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建议案、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协商成果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或部门要加强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协商成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视情报送中共房山区委、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中共房山区委办公室、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联络对接,及时掌握领导批示、意见和建议转化情况,共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