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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型经营主体 辐射服务农村改革


聚焦新型经营主体  辐射服务农村改革

区政协农业农村委 马连杰

 

近年来,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竞相登台,成为“三农”发展的生力军。故此,撂荒的土地、闲置的资产、散落的农民被重新组织起来,实现了规模经营。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及产权改革后形成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其侧重点不同,但可以有效建立联合体,共同承担起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担。

新型经营主体在深化农村改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保证生产安全,为市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要以辐射带动、产业联盟、互助合作、党建引领、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等模式,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产品品质的提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区共有农民合作社791家(市级以上示范社仅19家)、家庭农场181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5家、改革后形成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71个,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但质量令人堪忧,真正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带头人素质不强。大多组织者都缺乏学习意识、经营理念、奉献精神,只图短期效益且个人利益至上,无法为农民带来更多增收机会。二是配套政策跟进不及时。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新政策的扶持,而当前政策还仅停留在原有各个主体如何规范发展阶段,从政策上未形成合力,各主体还是“单打独斗”。三是信贷支持力度不够。资金支撑不够、融资渠道不宽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与服务农民的能力。

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要健全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系。确立农户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特别加强对“带头人”综合素质的培训,有效解决分散的农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问题。  

第二,要健全齐抓共管的社会服务机制。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一定要突出“新”字,果断弃旧培新。政府应责成相关业务部门及社会化服务体系融合政策,形成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合力,要让这些“新型”主体切实发挥“新”作用。首先,建立退出机制。新型经营主体注册门槛低,负责规范发展培育的部门又与负责注册部门“两张皮”,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共同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为新型经营主体瘦身。其次,创新产业模式。真正能发挥作用的主体除了“新”还要“亮”,发改部门及镇、村两级政府要依据村庄禀赋,引进或培育切实可行的项目,组织有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比如发展规模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和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而组织更多农户参与到农业的生产经营中来。可以通过组建创业团队、产业联盟,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与合作制企业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这就意味着,合作方式更加灵活,农民现有的土地等资产要素都可以股份的形式获得分红。同时,还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政策与资金倾斜,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再有,拓宽融资渠道。 应将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实施融资专项支持,积极融合社会投资,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提高农业大灾保险补贴标准,降低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风险,增加收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

第三,要健全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和完善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利益分享及互惠互利,增强“造血”功能,推进产业振兴发展,降低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用可持续性收入巩固“脱低”成果,切实增强小农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主导力量,我们要引导其发挥各自优势,使我区整个农业经营水平再上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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