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文件之九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2020年1月8日在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
三、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与本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
四、本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本届政协全体委员的半数,选举方可进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本届政协全体委员的半数方能当选。
五、大会选举设监票人7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由每个委员讨论组推举监票人1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展工作。
六、委员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委员赞成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须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反对的,须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既不划“○”也不划“×”的为弃权。
委员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并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另选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
七、填写选票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八、会场设置一个票箱。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其他委员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依次投票。委员须亲自填写选票、投票,不能请他人代替。
九、选举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十、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对收回的选票进行统计。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