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
(2021年12月15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6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53名,实行等额选举。选举工作在本次会议主席团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同本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共同协商,联合向本次会议主席团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协商讨论后,提出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的建议,提交本届政协全体委员酝酿讨论。本次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第四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须亲自投票。参加选举的委员人数须超过本届政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选举方可进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本届政协全体委员的半数方能当选。
第五条 本次会议的选举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每个委员讨论组推选1名监票人,经本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后确定。设总监票人1名,由本次会议主席团在已确定的监票人中指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大会选举时,分为两张选票,一张是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票;一张是选举常务委员选票。选票上所列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第七条 委员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八条 对候选人赞成的划“○”,不赞成的划“×”,不划“○”或“×”的为弃权。另选他人必须否决等量的候选人。填写选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部分填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所选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第九条 会场设置一个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委员按工作人员引导依次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大会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对收回的选票进行统计。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由本次会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