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
(2016年12月21日政协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由主席团领导并主持。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会同本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商,向本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本次会议主席团对名单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讨论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三、本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6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45名。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选举方可进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能当选。
四、大会选举设监票人7名,由每个委员讨论组推举监票人1名(候选人不能做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1名,与其他6名监票人一并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确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五、大会选举时,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一张选票,常务委员一张选票,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六、委员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候选人同意的画“○”,不同意的画“×”,不画“○”或“×”的为弃权。另选他人必须否决等量的候选人,另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填写选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部分填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所选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七、会场设置一个票箱。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委员按指定路线依次投票。
八、委员须亲自填写选票、投票,不能请他人代替。
九、选举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
十、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对收回的选票进行统计,各位候选人的得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审定后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报告。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主席、副主席按中共北京市委批复顺序;常务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本次会议主席团批准,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