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协发〔2004〕6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1999年5月20日政协房山区第四届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年3月2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条 会议的议程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出,经驻会主席办公会确定。
第三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2、协商讨论本区重大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以本会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重要的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活动。
6、传达和学习中共中央、市委、区委的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7、审议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机关各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各项议程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需要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七条 每次主席会议均作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阅后,送主席审签、存档或视情况印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