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加强委员自身建设,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进一步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政协章程,做出如下规定:
一、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努力工作。
(二)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统战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水平。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人民政协章程,认真贯彻执行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四)自觉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牢记责任,珍惜荣誉,努力奉献,服务社会。在本职岗位上,积极上进,爱岗敬业,争当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先进人物;在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倡导公德,成为社区文明建设的积极分子。
(五)密切联系群众。要经常深入本界别群众之中,了解民情,倾听意见,随时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每年各界别委员都要组织本界别群众代表召开一次社情民意恳谈会,集中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按时参加政协例会。政协全委、常委和专委会议是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和有效形式,政协委员要按章程规定,认真参加会议。在出席会议前,要围绕会议主题,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情,做好准备工作;会议期间,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坦诚地发表个人见解,负责地提出意见和批评。
(七)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视察、考察、对口协商、调研、专题议政等活动。认真负责地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八)为促进房山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办实事。要努力按照“四个一”(即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参加一次专题调研活动;为周边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的要求,参政议政,履行职责。提倡委员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三引进”(即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引进人才)活动,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办实事。
(九)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贯彻执行政协章程,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踊跃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严守纪律,服从组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参加活动,要按规定事先请假。
(十)促进所在单位与政协之间的联系。每年主动向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汇报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亦应主动向政协反映本单位的情况及对政协工作的建议。积极推进本单位与政协的联系,加强沟通,增进友谊,推进工作。
(十一)主动向政协汇报涉及个人的重要事项。委员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通讯地址等如有变更,或有建功获奖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通报,以便政协机关及时了解掌握,做好服务工作。
(十二)关心政协机关建设。政协机关是政协的办事机构,是为委员服务的。政协委员有权对政协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查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帮助政协机关和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搞好服务。
二、加强政协委员的规范管理
(十三)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档案。将委员参加各种会议、撰写提案、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记录存档,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十四)建立委员考勤制度。加强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活动的管理,每次会议、活动都要认真统计填写考勤表。委员应按通知要求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在单位任主要领导的委员由本人、其他委员由所在单位向会议、活动召集人请假。不参加亦不请假,即视为无故缺席。
(十五)建立委员警示告诫制度。(1)年度内委员无故有1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无故有1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常委年度累计3次以上未能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或一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二年内未有一件提案的由政协办公室书面予以提醒;(2)年度内委员无故3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无故2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常委年度累计6次未能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或二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三年内未有一件提案的,由政协副主席或秘书长约见谈话,予以告诫;(3)经约见谈话告诫无效的,政协主席要亲自走访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工作。
(十六)建立委员考评制度。依据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活动的统计和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考评,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同时也要总结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
(十七)建立委员情况通报制度。政协办公室每年年初要将上一年度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委员综合考评的情况进行整理,以书面形式,分别送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所在党派团体以及推荐单位。
(十八)建立委员辞职制度。委员本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再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或因工作变动调出本区失去原有界别代表性,应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
(十九)建立委员处分或撤销资格制度。对个别组织纪律涣散,基本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损害政协声誉的委员,经教育不改,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
三、提高政协机关为委员服务的水平
(二十)加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政协机关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努力做??加强委员培训,活跃专委会工作,密切同委员的联系,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委员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把政协机关建成“委员之家”。
(二十一)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民主权利。对于委员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协商、议政、监督活动,区政协都要大力支持;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协都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对于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阻挠、打击、报复等行为,区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协主席会议每年都要检查一次委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工作。
(二十二)适度安排政协委员参加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政协组织委员参加的政协例会、协商会、座谈会、视察、考察、调研等参政议政活动,应本着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以利于委员处理好本职工作同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关系。除政协全会外,每年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活动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常委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作任务较重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般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十三)政协机关要加强同委员之间的联系。认真落实关于联系委员的各项规定,开展好每年的“走访委员月”活动。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委员对政协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协领导接待委员制度,委员可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约见政协领导,接待日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二十四)政协机关要加强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政协室主任以上干部通过“走访委员月”活动及不定期的专门走访,每年至少走访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所在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通报委员履行职责及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争取各单位对委员工作的大力支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