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与委员的沟通和联系,更好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及政协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固定联系若干名区政协委员。
三、联系委员的分工原则:便于和委员联络;根据联系人自身情况和委员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分工。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对所联系的委员每年至少走访一次并采用多种方式与所联系的委员加强沟通和联络。
五、区政协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重点联系若干名委员,每季度至少联络一次。
六、在联系委员时,要着重了解以下情况:
1、有关全区经济建设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2、群众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3、对区委、区政府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
4、对统战工作和政协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包括委员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问题;
5、委员本人工作及生活中的问题;
6、其它需要关心的情况。
七、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联系委员情况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对重要情况及重要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席会议汇报。
八、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系委员的情况应及时向政协办公室通报。常务委员联系委员的情况每半年向政协办公室反映一次,重要情况可随时反映。政协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联系委员的情况每季度末向政协办公室通报一次。
九、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