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是人民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形式。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聘请特约工作人员规定》(京办发〔1998〕17号)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荐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程序、条件及管理办法》(京协厅发〔2003〕2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约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四)在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推荐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工作,在主席领导下进行,区政协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从区政协委员中推荐的特约工作人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单位的特约工作。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两个单位。
第四条 推荐特约工作人员,以聘请部门正式公函为准。公函内容应包括:要求推荐人员的理由,特约工作内容、方式、聘任期限、聘任人数和聘任条件等。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收到聘任机关公函后,办公室提出初步推荐人选,与聘任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驻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二)根据驻会主席办公会的意见,在征求委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后,填写《房山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推荐表》。如委员所在单位或本人有不同意见,须另行提出人选报驻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正式复函聘请单位,由聘请单位按照区政协驻会主席办公会审批意见进行聘任,并将聘任结果复函区政协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六条 区政协委员在担任特约工作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解聘、停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经与聘请单位协商、驻会主席办公会同意,由聘请单位解聘。
(二)委员本人要求不再担任特约工作,由本人书面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驻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经聘请单位批准后,办理停聘手续。
(三)聘请单位认为被聘请人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特约工作人员,须由聘请单位提出辞聘报告,上报区政协办公室,经驻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委员,由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协调等工作,适时召开特约工作人员会议,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区政协换届后,上届留任的委员按照受聘的条件要求,如能继续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经驻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后,政协办公室应及时与聘请单位协商,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履行聘请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政协驻会主席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