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京房发〔2007〕14号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2007年6月20日六届区委常委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6]11号),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党中央颁发的《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深刻理解和认识《意见》的核心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质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本目的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及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协工作,发挥政协组织在房山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富裕、靓丽、文明、和谐的新房山,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好《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新时期新阶段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区政协在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阶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 “十一五”规划和“房山新城”总体规划的既定目标,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这就更加需要区政协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明确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辟新境界,再创新佳绩,在全区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支持区政协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支持区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规范政治协商程序,提高政治协商质量

 

(三)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区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自觉树立政治协商的主导意识,增强政治协商的主动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作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依据,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重要问题协商在区委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全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五)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区政协党组受区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社情民意恳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等。

 

(六)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每年一季度,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区政协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协商议题;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也可经区委与区政协协商随时提出协商议题。2.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区政协党组根据区委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座谈研讨、视察考察等活动,充分做好协商准备工作。3.协商活动的进行。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协商议题,安排相应的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4.协商意见的报送。区政协要及时整理协商过程中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协商意见》的形式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5.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对区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认真研究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区政协反馈。

 

三、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七)认真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区委、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都要支持和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把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

 

(八)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及我区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廉政情况,参加区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

 

(九)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研和检查活动。积极探索新的民主监督形式,规范区政协民主评议政府工作,完善并落实相关制度,每年经区委研究或由区政协党组初选后报区委研究,确定评议内容,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小组、特约监督员等民主监督形式,切实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十)进一步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规范的知情通报制度和联系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工作情况,相互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调研和视察;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沟通,主动将有关重要会议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协委员通报或以书面的形式送政协委员参阅。

 

(十一)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制度,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党政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区政协和政协委员反馈,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

 

四、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十二)努力为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参政议政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是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委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给区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支持区政协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参政议政活动。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要根据区政协的活动安排及时向区政协和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各级党政领导要主动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征求区政协意见,积极参加区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举行的研讨会、咨询论证会,广泛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区政协主动加强联系、有利于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有关工作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十三)进一步发挥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作用。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是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要强化区政协建议案作用的发挥,制定办理区政协建议案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区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高效办理区政协建议案。继续做好区政协提案工作,坚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交办提案制度,完善党派团体和界别提案由区委主要领导阅批,有关部门落实办理的相关制度。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每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通报一次办理情况。坚持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推进办理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各承办单位对区政协建议案和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将办理结果正式答复区政协和政协委员。区政协要切实提高建议案和提案质量,增强建议案和提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十四)完善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区委、区政府要重视区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进一步完善受理和反馈机制。区政协要进一步完善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会议、考察视察、调查研究、提案、走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尤其要注意向党政机关提供通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重要信息,畅通区委、区政府和各部门了解民情的渠道。

 

五、抓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夯实做好政协工作的基础

 

(十五)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区政协机关中应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全区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区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充分发挥不驻会党外副主席及各党派负责人在政协组织中的作用。努力改善各民主党派的工作环境,在活动经费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十六)重视发挥政协界别和地区委员活动组的作用。根据区政协的组成特点,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进一步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建立界别召集人制度,加强界别内部委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依托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成立界别小组,积极开展座谈、调研、考察、讲座、联谊等多种形式的界别活动,以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建立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交流。密切政协界别与各族各界群众的联系,了解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诉求,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进一步完善地区委员活动组的活动机制,探索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之成为为本地区各项事业发展集中民智的有效形式。

 

(十七)加强区政协领导班子和专门委员会建设。优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成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党内外比例,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班子活力。加强对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发挥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原则,规范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职责和活动,发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和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配齐配强专门委员会领导干部,切实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八)切实加强区政协机关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机关。完善为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政协和北京市政协机关工作机构增设情况,合理调整和增设区政协机关内设机构,适当增加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编制,相应增加办公用房、用车及办公设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改善优化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把区政协干部的培训、选拔、任用、交流纳入全区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区政协机关干部与其他党政部门的双向交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六、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十九)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建立完善政??学习与工作实践的机会,引导政协委员正确处理荣誉与责任的关系,自觉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好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二十)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管理制度。完善政协委员遴选机制,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央、市委、区委的有关规定,把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在推荐政协委员的工作中应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完善符合政协特色的政协委员管理办法,做好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登记。区政协党组应主动向区委有关部门及政协委员所在单位通报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而不能正常履职的政协委员,要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调整,对违反《政协章程》的政协委员,应根据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完善和坚持区政协常委、区政协机关干部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建立区政协主席“接待委员日”制度。继续搞好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活动。

 

(二十一)保障政协委员的工作条件和履职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协委员的各种政治待遇。保证和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区政协要加强与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与政协委员有关的活动情况。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关心和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为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进行阻挠,不得对提出批评、建议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或打击报复。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把支持区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区委年度工作安排和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区政协工作。区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两次以上区政协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并统筹解决区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听取大会发言和参加专题座谈,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加强区直部门、街道(乡镇)与区政协的联系沟通和工作对接,区直各部门和没有设立政协联络室的乡镇,要由1名党委(组)副书记或党委(组)成员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十三)发挥区政协党组在区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区委要善于通过区政协党组对区政协工作实施领导。区政协党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区政协党组要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区委有关部门研究区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与人选、政协常务委员人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安排等事宜,并提出建议;对届中有关委员和常委调整、区政协机关重要人事安排等,区政协党组要适时提出建议。加强区政协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区政协党组的集体决策和领导水平。

 

(二十四)发挥区政协组织中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和区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要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要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要大力倡导、努力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二十五)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与宣传。区委区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区委党校(区行政学校)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教学计划。要加强人民政协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区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以及区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和本职工作中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区政协的社会影响力。

 

(二十六)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努力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人民政协的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支持到位,创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区委将定期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