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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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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协发〔2004〕8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4年3月10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精神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及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