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提案质量,保障提案者行使权利。
第三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
每届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签发;二至五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和平时收集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并签发;党派、团体提案及重点提案报请区政协主席阅批。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审查。提案者必须是本届区政协委员。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的各界别小组,可以集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提案的内容审查。提案应符合政协章程和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应反映大事、要事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提案应一事一案,应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行的建议。
(三)提案书写格式的审查。书写应规范,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予以立案。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意见或建议;
(二)实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意见或建议;
(三)推动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加强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五)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加强政协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七)其它重要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一般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不同学术观点争论的;
(三)非我区职权管辖范围的;
(四)指名举报或揭发的;
(五)涉及司法诉讼或要求解决单位之间矛盾或纠纷的;
(六)为委员及其亲友或他人解决个人事宜的(落实统战政策问题除外);
(七)中共党员对党内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八)主要事实情节不够清楚,建议不具可操作性的;
(九)夹带商业广告性质的;
(十)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七条 对不立案的提案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 对于案由不简明,案由和提案内容不一致的,提案内容过长的,请提案者修改;
(二) 对于情况不清、建议不具可操作性的,请提案者作补充;
(三) 对于内容没有实际意义的,给予撤销;
(四) 对于不便按提案程序操作的,转作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处理;
第八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经审查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编写《提案目录》,发送全体委员和有关承办单位备查。
第九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要向大会做《提案审查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