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协发〔2004〕5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检查监督提案工作的办法
(1999年5月20日政协房山区第四届委员会
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年3月2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修订)
根据《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为加强提案工作的管理,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促进提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听取一至二次提案委员会工作汇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驻会主席会都应将提案的检查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且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提案工作的情况,提出促进提案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主席、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应对提案委员会呈报的党派团体提案和重点提案,写出批办意见。
第四条 主席、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每年参加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对提案办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办案要求。
第五条 主席、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每年检查监督一部分重要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与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的有关重点、难点提案的协调办理和视察、调研、协商等活动。
第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提案委员会组织的走访承办单位的活动,参与由区政府和区政协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评议工作。
第八条 对提案办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席、副主席应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办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出面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
第九条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