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使提案工作进一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房山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反映社情民意,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切实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为推进房山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全会中的提案审查工作。闭会后即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订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五、组织对重点提案的专题调查、专题座谈或实地考察。
六、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委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提案工作知识,鼓励委员积极提出提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
七、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要加强与中共房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加强同本市区县政协和外埠政协的联系,学习各地方政协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人做好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以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可以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需经该党派、团体认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
第十三条 提案应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房山区的重要事务,爱国统一战线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等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要注重调查研究,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政协机关要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为委员利用信息网络报送提案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8p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不同学术观点争论的;非我区职权管辖范围的;指名举报或揭发的;涉及司法诉讼或要求解决单位之间矛盾或纠纷的;委员及其亲友或他人解决个人事宜的(落实统战政策问题除外);中共党员对党内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夹带商业广告性质的;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对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及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在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同时,抄报有关领导部门和领导同志;也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送请中共房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或区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及时报送主席或主管副主席阅批。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同中共房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交办时要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承办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对确有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在收到后15日内退回,以便提案委员会另行确定承办单位。如问题复杂法按期办复的,与提案委员会商议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普遍关心而又关系全局,涉及面广,影响重大需要几个单位协同研究承办的提案,可做为重点提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政协提案的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对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评议、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已被承办单位列入规划正在逐步落实的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提案委员会应将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提案的书面答复应统一格式,由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复文,提案委员会要对照原提案内容进行审阅。对复文不符合要求的,要请承办单位重新办复。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有责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真实反馈给提案委员会。提案者对办理提案的意见要填写在复文上。承办单位的复文要一式三份,结案时分别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和提案者各一份。对办复有异议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分析研究,对确属承办单位责任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进一步办理。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重点提案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主席、副主席以适当方式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九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员会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复文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活动资料、报告、简报、会议纪要等,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