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视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视察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房山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三条 视察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要努力使视察做到客观公正,求真务实。
第四条 视察要坚持计划在先,有的放矢;科学安排,规范运作;精心组织,周到服务;多方协作,安全有效。
第五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主席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委员视察。
第六条 常委视察。常委视察活动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着眼全局,抓住关键。常委视察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常委视察活动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常委视察应有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程参与。
常委视察活动应在四周前制定总体方案,做好视察内容、汇报材料、重点发言等准备工作,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按程序征求委员意见,并通过政协内外网络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主席视察。政协重要的视察活动可以以主席视察的方式进行。主席视察每年组织一至二次。
主席视察一般应请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活动一般以各专门委员会为单位进行组织,也可以根据视察内容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
专门委员会视察更应注意突出各专门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内容更集中、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二至三次。
第九条 委员视察。委员视察包括按民主监督小组、界别小组、联络组组织的委员视察,还包括作为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依据特邀监督工作要求,以及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视察活动。
委员视察可以由民主监督小组、界别小组或联络组各自组织,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协办公室协助组织;可以由委员自行安排,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进行。
第十条 各类视察活动主要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交流座谈、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第十一条 委员参与各类视察活动要遵守视察工作的各项规定;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情况,坦诚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视察的各部门应在视察活动结束后二日内写出视察简报,送政协办公室。对在视察中所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息、建议、提案等方式及时向区政协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常委及主席视察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三日内写出视察简报。常委及主席视察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材料,经主席阅签后转区委或区政府。组织视察的各部门要做好视察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主席和常委视察的组织工作由政协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视察的组织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政协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政协办公室及其他组织视察活动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明确视察目的,精心设计视察方案,组织好每次视察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政协重要视察活动均应邀请房山区广播电视中心、房山报社和房山信息中心派记者随团采访。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政协房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