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建议案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放大 缩小 关闭 浏览量:

房协发〔2004〕3号   政协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关于建议案的试行办法 (1999年5月20日政协房山区第四届委员会 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年3月2日政协房山区第五届委员会第3次主席会议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议案是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或区政府提出的有关全区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联系,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二条 建议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经相应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通过。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三条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请求审议通过建议案的建议。以全体委员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四条 建议案经主席签发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区委或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推动建议案及时有效的办理。

 

第五条 建议案的办理结果,由区政协办公室及时向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报情况。

 

第六条 对建议案及其办理结果要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